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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7]40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1
实施时间: 2007-6-21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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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精神,为确保车船税条例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布和实施,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地方税制改革、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的要求。各级财政、地税、国库等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征收车船税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税收政策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进行汇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贯彻落实《条例》、《细则》和《通知》精神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和当前的主要工作抓紧、抓好,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贯彻和部署,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把握政策,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车船税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要严格控制减免税,除《条例》、《细则》和省政府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为保证车船税条例的顺利实施,车船税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征收入库。不同财政体制可采取不同的征缴办法。对于车船税属于市本级收入的,由保险机构将代征的车船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后,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对于车船税属县区级收入或市县(区)共享收入的,市级地税机关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车船税分县区数额,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定期将车船税划入相关县区国库。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障车船税手续费。按照收入负担对等原则,原则上车船税手续费由车船税收入归属的财政部门负担。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季将手续费支付给市级地税机关,由市级地税机关支付给各县区地税局或直接支付给各保险机构。
各市财政、地税、国库等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车船税具体分配、缴库及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办法。
  三、加强税法宣传,广泛开展培训
  车船税比原车船使用税无论在税收政策还是在征管上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对征收机关有关人员和代扣代缴义务人要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培训车船税的各项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办理“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办理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税款解缴和退税的规定和业务流程;纳税信.息传递、代征手续费支付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车船税税源零散、涉及面广,尤其是税额标准相对车船使用税提高幅度较大,新政策实施后,宣传工作尤为重要。各级财税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对车船税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广泛宣传。宣传工作要形式多样、扎实有效。各地要在城市(镇)繁华区域,各级财税部门对外服务窗口,各级政府对外服务窗口,办理车辆“交强险”和销售车辆等场所,统一印制张贴《 通告 》 ,统一印制和免费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对新纳入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纳税大户要采取邮寄宣传资料或主动上门宣传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要对广大农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使用的农用拖拉机等免征车船税进行广泛宣传,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在社会舆论中所起的导向作用。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为车船税新政策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四、有关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深入研究、掌握、贯彻执行《条例》、《细则》和《通知》等有关政策,认真组织税源测算、掌握税源情况,于2007年7月1日前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并全面实施征收对已征收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税”) 的地区,要执行新的车船税标准,按照应征车船税和已征车船使用税的差额补征车船税。对已交纳2007年度车辆“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其应征税款要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征完毕。对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税船舶,其应征税款要于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补征到位。对以前年度欠缴的车船使用税要积极组织清理征收。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的管理,全面了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各类和各级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及有关规定,掌握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在本地区的分布和变动等情况,全面掌握办理“交强险”的各类车籍信.息。逐步规范代扣代缴手续制度,加强减免税管理,定期检查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和税款报解等情况,及时解决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时支付代征手续费。
  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交通、农业、技术监督、渔政等车船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等部门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充分利用这些部门的车船管理信息,定期与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建立有效的税源控制机制,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车船税法
发文文号:主席令2011年第43号
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11-2-25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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