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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济地税函[2004]7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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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使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的所得;
  2、烈属的所得;
  3、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减税或免税的。
  (二)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范围: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劳动所得之外的其他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减免税申请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或收入来源单位,收入所得期间、收入金额、已纳税额,申请减免理由等;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税票复印件或扣缴义务人出据的纳税证明;
  5、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2)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证明及有关收入证明;
  (3)孤老人员,还应提供有关收入证明和实际居住地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据的孤老证明;
  (4)烈属,还应提供有关收入证明和烈属证明;
  (5)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提供相关部门出据的损失证明、保险公司赔偿证明和有关收入证明;
  (6)根据新出台政策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减免税受理
  1、按次计算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每次取得所得的20日内上报有关资料;
  2、按年计算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年二月底以前上报有关资料;
  3、按月计算征收的,按规定纳税人应在次月20日内上报有关资料,但为方便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等按月计算征收的应税所得,暂按年审批,纳税人应在次年二月底以前上报有关资料。
  4、需报省局审批的减免税,区、县(市)局必须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15日内及时上报市局。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政策性强、数额较大、涉及面较广的减免税,坚持集体审批制度。
  (三)审批减免税要依法秉公办事,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
  (四)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手续完备,所需的资料齐全。
  (五)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
  (六)为防止偷逃税款,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先征后免的方式。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七)减免税的审批,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减免数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下的,由区、县(市)局审批;减免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八)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九)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税局对减征幅度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对享受减征照顾的纳税人,暂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个人所得税。
  四、审批程序
  (一)按专业化管理的分工要求,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减免税资料后,应按规定及时将有关资料传递给有关区、县(市)局。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并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
  (四)上级税务机关接到下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进行核报或审批。对金额较大或影响面广的减免税事项,要进行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再做出决定。
  五、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一)经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继续享受减免税条件时,税务机关有权停止给予减免税,情节严重的要追回相应已减免的税款。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征税。
  (四)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减免税的统计上报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年限、纳税人收入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纳税人姓名、性别、年龄、收入来源单位等内容,减免税台帐原则上用微机管理,各单位应纳规定格式,分别予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报送党旗受理审批的减免税台帐。
  (二)各单位要认真同及减免税情况,每年三月之前,将《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报送市局。七、检查考核各局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减免所得税的管理。市局将不定期的对各局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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