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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地税发[2003]9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8
实施时间: 2003-5-28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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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税局稽查局、征收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5号)和《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济发[2002]11号)精神,现将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材料。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登记表》。
  (三)认定办法
  1.认定程序。一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内容属实填盖认定意见。二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三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证明》正、副本及企业申报材料发予企业。
  2.核查材料。县(市)、区及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lO0%。
  (四)新办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1.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减免税的相关资料,报送其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新建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底之前提出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审核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料转交各分局,各分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批或层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为: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层报市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审批。
  3.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lO0%)×2。
  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材料。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登记表》。
  (三)认定办法
  1.认定程序。一是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内容属实填盖认定意见。二是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发《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三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证明》正、副本及企业申报材料发予企业。
  2.核查材料。县(市)、区及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商贸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lO0%。
  (四)新办商贸企业申请税收扶持政策程序
  1.具有《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减免税的相关资料,报送其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新建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底之前提出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审核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料转交各分局,各分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批或层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为: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层报市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审批。
  3.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可以按下列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lO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现有服务型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材料。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登记表》。
  (三)认定办法
  1.认定程序。一是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内容属实填盖认定意见。二是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三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证明》正、副本及企业申报材料发予企业。
  2.核查材料。县(市)、区及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服务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现有服务型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四)现有服务型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减免税的相关资料,报送其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底之前提出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审核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料转交各分局,各分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批或层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为: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层报市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审批。
  3.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现有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书面认定申请材料。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登记表》。
  (三)认定办法
  1.认定程序。一是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材料,内容属实填盖认定意见。二是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制发《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三是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认定证明》正、副本及企业申报材料发予企业。
  2.核查材料。县(市)、区及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现有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现有商贸企业在当年新增加岗位中,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
×100%。
  (四)现有商贸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减免税的相关资料,报送其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底之前提出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审核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料转交各分局,各分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批或层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为: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层报市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审批。
  3.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
  (一)经济实体申请认定
  经济实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市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市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二)经济实体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减免税的相关资料,报送其所属的办税服务厅受理。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减免税书面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表、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本条前三种证明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
(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每年10月至次年2月底之前提出减免税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各办税服务厅审核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资料转交各分局,各分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审核、审批或层报市局。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为: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层报市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分局审批。
  3.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核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审核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下岗失业人员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七、监督管理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年检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另行下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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