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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函[2007]2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2-2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638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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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同时,各级征管机关要积极争取地税、国土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由于我省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末出台,各级征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待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按新的规定和标准补征税款。
  3.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精神。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宁波不发),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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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月11日
这是违法的!
cpv20010518   2008年1月3日 +25金币
该规定是否违背条例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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