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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18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54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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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票联次四联,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规格为250MM×152MM,发票使用纸张为干式复写纸。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在办理代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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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4月16日
最好是加大宣传力度,使民众都能有所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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