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18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4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4472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财产保险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发票联次四联,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两种,电脑票规格为241MM×152MM,手工票规格为250MM×152MM,发票使用纸张为干式复写纸。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到2008年12月31日止。从2009年1月1日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一律作废,不得再行使用。在办理代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4月16日
最好是加大宣传力度,使民众都能有所了解.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官司.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特派员办 冀地税发[2001] 2001/10/10
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 2008/1/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州特派员办事 闽地税发[2001] 2001/11/1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 沪地税征[2008] 2008/1/4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宁特派员办事 青地税征字[200 2002/2/4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 辽地税函[2016] 2016/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关于规 皖地税[2001]21 2001/10/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 青地税发[2008] 2008/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 青地税发[2006] 200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