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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7]168 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3
实施时间: 2007-3-13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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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12 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精神和我省征管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落实《 通知》 精神的认识
  我省是城镇化水平较高的省份,目前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加速发展全省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的关键时期,土地储备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较为突出。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并将全省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公平税负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客观要求各级财税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对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的规定,抓紧核实和登记纳税人的应税面积,确定内外资统一的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严格控制减免税,做好对纳税人税款的补征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确保将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有关工作在2007 年3 月31 日前落实到位。
  地段等级需要规范和调整的地区,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并主动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汇报,按照《通知》 中有关合理划分本地区土地等级和制定每一等级土地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城市区域扩大,土地等级和地价水平发生变化等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调整方案,按照有关报批程序,尽快组织落实。
  三、做好税源普查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抓住土地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和调整税额标准的有利时机,准确掌握本地区应税土地面积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协作,依托国土部门已建成的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及GPS 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支持,对本地区土地使用税应税面积进行普查,进一步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监控,增放地方财政收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决定》及省政府《通知》下发后,尤其是税额标准的提高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为确保此政策的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成立了领导小组,组长为省财政厅厅长邮志刚、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张玉文,副组长为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省财政厅副厅长金允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由张德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省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省政府《 通知》精神,把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并建议当地政府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贯彻落实。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各地区要统一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广泛的税收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政府办公网络、税务大厅和行政审批大厅、纳税服务平台等各种资源,开展有效地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为政策的调整和落实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纳税人对调整土地使用税政策的理解和增强其依法纳税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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