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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4]209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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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及时准确贯彻落实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促进沈阳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生产产品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年销数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
  第二章 岗责设置
  第三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及考核监督。负责军品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认定的上报工作。
  第四条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及监控管理系统软件的开发维护以及技术指导。
  第五条 各征收分局单位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认定、申报、审核、退税等工作的实施并应设置如下工作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由综合业务科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申请(以下简称认定申请)、退税申请及相关税务文书的传递。
  (三)稽核管理科设置稽核管理岗。负责对纳税人提出的认定退税申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负责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数据申报。
  (四)综合业务科设置认定审批岗。负责纳税人认定申请资料、退税申请资料的审核、审批;并负责将已认定的纳税人信息录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取消认定资格的纳税人进行即时删除。
  (五)办税服务科设置申报受理岗。负责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负责通过即时比对对数据异常的分析;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递给信息中心。
  (六)信息中心设置系统维护岗。负责监控系统软件的安装、维护及软件的操作培训和系统采集数据的检查、上传工作。
  第三章 资格认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向办税服务大厅认定受理岗(待批文书窗口)提出认定申请,领取并按规定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一式三份),《2003年度应缴增值税和2004年7月1日前欠缴增值税确认表》(一式三份),认定受理岗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次日将申请资料传递给稽核管理科稽核管理岗。
  第七条 稽核管理岗经实地核查后,提出实地核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转认定审批岗,不符合条件的签明原因转认定审批岗。
  第八条 认定审批岗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认定准确的准予认定,并将纳税人信息录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监控系统,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退回稽核管理岗。认定结果转认定受理岗。
  第九条 认定受理岗将认定审批岗转来的认定结果转交给纳税人。
  第四章 发票认证及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 申报窗口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将本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传递给综合业务科,并将电子文件传递给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将电子文件数据检查后,按规定时间上传市局。
  第五章 退税程序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按下列顺序办理退税。
  (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增值税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应向待批文书窗口领取并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稽核管理岗、综合审批岗审批后,准予申报抵减。
  第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的,应于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一式四份),经待批文书审批流程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局要建立健全税政咨询制度。建立税收管理员、窗口人员、税政人员三级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及咨询制度,定期召开税政发布会,及时传达政策;实施首问负责制,不论问及税收管理员、窗口人员还是税政人员都要全面准确解答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为纳税人创造方便。
  第十九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企业档案,按期上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管理的各项报表和资料。
  第二十条 实行纳税人回访制度。定期收集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享受情况,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和对企业自身发展的促进作用。每季终了后15日内,预测下一季度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上报市局。
  第二十一条 建立长效快速反馈机制,对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提出的涉税疑难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应在24小时之内及时给予答复,具体由基层局综合业务科负责,答复不了的于当日向市局相关部门请示。市局税政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请示上级部门的,也应回复当期拟操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三级跟踪服务制度。帮助纳税人正确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掌握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振兴企业经济的影响与作用。对于抵减(或退税)5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负责跟踪服务;对于抵减(或退税)在50万至100万的纳税人,由主管科长负责跟踪服务;对于抵减(或退税)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由主管局长负责跟踪监控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将对基层局落实政策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本办法第五章涉及的相关退税政策,从2005年1月1日改为逐期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办法,不再实行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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