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函[2004]237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31
实施时间: 2004-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落实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退税管理,避免税款的流失。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非行政许可工作管理的要求,现对民政福利企业退税审批工作重新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和范围,仍按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4〕03号,转国税发〔1994〕155号)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福利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民政福利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退税:在每一纳税期满10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福利企业要严格审核。对税负超过6%的福利企业必须进行实地检查,此类企业在办理退税时,除上报要求的有关资料外,还应附税务机关对其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办理退税。对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结合福利企业退税的事后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将基本资料录入微机,以便随时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管理及征退税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五、本通知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省国税局关于对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沈国税流字〔2000〕154号)文件中市局的补充规定废止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 大国税发[2005] 2005/3/2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 大国税发[2005] 2005/12/1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个 黑国税函[2007] 2007/9/3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京国税发[2004] 2004/7/2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豫国税函[2005] 2005/7/13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 吉国税函[2009] 2009/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百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 黑国税函[2005] 2005/12/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审 厦国税函[2005] 2005/11/17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汽车销售行业增值税管 2010/4/22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 榕国税函[2007] 200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