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2-2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CEPA补充协议四,自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现就香港、澳门保险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本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10年以上;
  三、提出申请前三年的年均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币,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币;
  四、申请前三年无严重违规、受处罚记录。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具体可参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此外,申请人应就上述四个方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8]154号 2018/12/18
香港会计准则及财务报告准则 0001/1/1
2004年专业会计师[修订]条例草案 2004/7/14
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 财会[2016]9号 2016/6/1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 国人厅发[2004] 2004/10/23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