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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4]14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0
实施时间: 2004-7-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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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减少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通过用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纳税申报的一种申报方法,从而简化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行为。简并征期是指按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由原来的按月缴纳一次税款,简并为按季、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税款,从而达到便利纳税人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业户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下简称个体定额户)。
  第四条 个体定额户经基层局核准后,可采取简易申报的办法进行申报纳税。即个体定额户按期缴纳税款后,不再上报《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业户发票领用存报告表》。个体定额户在领购发票时将使用过的发票相关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第五条 个体定额户在经营期内的实际收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体工商业户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及时调整定额。
  第六条 对个体定额户采取“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
  1、对个体定额户申请办理“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时,须填写《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核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实行简并征期的方法征收税款。
  2、基层局稽核管理科或税务所要根据上报的《沈阳市国税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对个体定额户进行调查,并上报综合科,综合科根据其纳税情况和销售额,确定该户按季或半年征收税款。市内五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分局和商贸开发区分局)的个体定额户可按季度征收;郊区、县(市)局(包括棋盘山分局)的个体定额户可按季度征收,偏远地区的个体定期定额户也可按半年征收。
  3、个体定额户都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征收方式,对市内五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高新分局和商贸开发区分局)的个体定额户月销售额在50,000元以上的(含50,000元);郊区、县(市)局(包括棋盘山分局)的个体定额户月销售额在25,000元以上的(含25,000元),要按属地管理的规定,加强税收征管。
  第七条 基层局户籍科要根据《沈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并征期申请审核表》,在季度前按CTAIS操作规程对确定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定额户进行相应的税种登记,确保“简并征期”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基层局要加强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个体定额户的管理,稽核管理科或税务所对个体定额户经营情况或销售额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综合科调整征收期限和定额。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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