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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国税发[2004]2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5
实施时间: 2004-11-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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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加强欠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自觉缴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对此项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调查核实,精心组织安排,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做好欠税公告的落实工作。
  二、统筹安排,认真核实。各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对欠税纳税人要及时下发《催报催缴通知书》,对于经催报催缴后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要予以公告。在对纳税人进行公告前,公告机关要对欠税企业的各种欠税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确保公告的数据准确无误。
  三、明确职责,按时公告。《欠税公告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对欠税纳税人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要求进行公告:
  (一)对应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的,应在月后或半年结束后5日内开始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月。
  (二)对由市局实行每季或半年公告的,由县、区局在每季度或半年结束后5日内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上报到市局,市局在季末或半年末15日内在市级以上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纳税人要每月10日前上报省局,由省局进行公告。
  四、依法公告,加强管理。各公告机关要按《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九号)的规定,依法公告。各公告机关要以正式文件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并且要按照《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公告》的要求(见附件)进行公告。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利用大屏幕、公告栏进行公告。各市国家税务局应至少利用一种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公告后5日内将公告结果上报向省局征管处。
  五、加强欠税管理,大力清缴欠税。各级税务机关在公告欠税的同时要加强欠税管理。要按照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可采取法定手段强制执行。各市对于重点欠税大户要继续实行跟踪管理,防止欠税反弹的现象。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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