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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的意见
发文文号: 辽国税办函[2005]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4
实施时间: 2005-1-4
失效时间: 2011-8-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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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税务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文书的规定精神, 对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审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包括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凡不能即时审批的,应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除法律、法规、规章、总局或省局的文件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及审批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四、决定
  通过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实后,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项目, 申请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对于做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项目, 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同意或不同意,以及实地核查情况)后逐级上报,由最终实施审批的税务机关(市局或省局)按照权限审批,对于做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送达《不予税务行政审批决定书》,由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期限
  行政审批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除可以当场做出审批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或签署意见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最终实施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下级税务机关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或签署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或签署意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或实施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六、审批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和检查,发现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或非法取得税务行政审批的,由原来做出审批决定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6
实施时间:20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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