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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我省公路客运实行燃油附加费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陕价经发[2007]153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11-7
实施时间: 2007-11-1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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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精神,自2007年11月1日零时起调整成品油价格、汽油、柴油和航空油价格每吨各提高500元。为了积极做好运价疏导工作,稳定全省公路客运市场,按照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运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91号)规定,现就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公路客运实行燃油附加费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1月10日零时起,全省公路客运统一实行燃油附加费。
  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执行标准按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规定执行。鉴于成品油价格按2006年3月26日涨前为基数计算,上涨幅度已超过每吨1000元,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按运营里程以100公里为单位(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每票收取1.00元,依此类推。
  三、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实行票外加价。采用微机出票的客运站,应分项打印出票;使用定额票据的客运站,应在票据上加盖燃油附加费字样的专用章。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规定,农村道路客运由财政给予补助,不执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规定。
  五、跨省公路旅客班线票价仍执行现行价格,对成品油调价后的正常增支因素,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按照对等原则另行审批下达。
  六、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燃油附加费出台的各项工作,严禁运输企业借机搭车乱涨价。并于11月30日前将执行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交通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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