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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餐饮、宾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4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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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稽查局:
  近来,各地就餐饮、宾馆业有关征税问题多次向市局请示,要求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餐饮业的征税问题
  (一)对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并使用税控器,且逐笔开具发票的餐饮企业,可按照其实际发生的营业额查帐征收营业税。
  上述企业如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反之,则按照10%的应纳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能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并使用税控器,或不逐笔开具发票、帐证不全的餐饮企业,一律核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核定办法为:
  营业税=企业开票金额×(1+系数)×营业税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企业开票金额×(1+系数)×应纳税所得率10%×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系数暂确定为:60%
  对企业月均开票金额不足3万(含3万)元的,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地段、规模等因素,确定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并按上述应纳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餐饮业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参照上述办法确定。个人所得税按杭地税征[1999]57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宾馆业的征税问题
   (一)对宾馆以承包或租赁形式提供资产,其适用税目及纳税人的确定应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一[2001]28号文件执行。
  (二)对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利用宾馆提供的资产,以宾馆名义对外从事应税劳务,并向宾馆缴纳一定的款项,则应按下述办法计算缴纳税款:
  1、承包者或承租者从事餐饮服务,则按本文第一点关于餐饮业的征税问题的规定计算确定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由宾馆一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按上述核定办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承包者或承租者上缴宾馆的款项,则宾馆以收到的款项除以10%的应纳税所得率确定营业额,以收到的款项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宾馆一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承包者或承租者从事餐饮服务以外的其它应税劳务,则按下列方法确定营业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由宾馆一并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1)承包者或承租者不单独收取营业款项,而由宾馆统一收取,纳入宾馆统一核算,帐证健全,核算准确的,则可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计算确定营业额。宾馆对上述应税劳务收入如能正确核算成本,计算盈亏的,可实行查帐征收的办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按照15%的应纳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承包者或承租者则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
营业额=(上缴款项+宾馆代收、代付费用+由承包者或承租者自行承担的其它成本项目)÷(1-15%)
  所得额=营业额×15%
  (3)对按核定办法计算的所得额小于承包者或承租者上缴宾馆的款项,则宾馆以收到的款项除以15%的应纳税所得率确定营业额,以收到的款项作为所得额。
  (4)按上述办法核定的营业额小于开票金额的,则按开票金额为营业额,按开票金额乘以15%的应纳税所得率为所得额。
  3、承包者或承租者,应按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或核定的营业额减去上缴宾馆的款项,减去宾馆代收、代付的费用,减去由承包者或承租者自行承担的其它成本项目后的余额,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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