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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27
实施时间: 2002-12-2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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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萧山、余杭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47号《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校系统收费标准应经物价等有关部门审批。
  二、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仍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三、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但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对确实难以划分免税收入与其他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的,可根据单位应纳税收入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五、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权限,比照高校后勤实体由各征管局审核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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