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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3]10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7
实施时间: 2003-8-17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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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希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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