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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字[2005]7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
实施时间: 2005-8-1
失效时间: 2009-12-16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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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省是全国文化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省份之一,因此,国办发〔2003〕105号、财税〔2005〕1号、财税〔2005〕2号和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的全省所有文化单位和所有事转企改制文化单位。
  二、事转企改制文化单位可凭当地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认定文件、事转企改制方案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门于1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三、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可凭当地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试点文化集团认定文件、各成员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公司章程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合并纳税的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也可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文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技厅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税局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字[2009]2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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