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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54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6
实施时间: 2005-2-26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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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我省各项减免税、费、基金的管理和各类减免项目的申请、审批行为,省局研究并修订了《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以后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5年版)》")及《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一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通知印发的《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对部分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作了调整,以前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
  (二)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含)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含)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凡经审批(或核准)准予减免税的,不论是征前减免还是征后减免,均应按《暂行办法(2005年版)》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纳税人如实进行申报,减免的税额应在《税友2000》(操作层)得到全面、完整、正确的反映,并纳入税收会计进行规范核算。
  三、在《税友2000》(管理层)未正式启用前,各市、县(市、区)局应依靠《税友2000》(操作层)做好各项减免税的统计,并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减免税纸质统计资料。
  各县(市、区)局上报的纸质减免税统计表由各地市局汇总后,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统一报达省局。各项费(基金)的纸质减免统计资料,比照减免税统计资料的报送方式办理。
  四、《暂行办法(2005年版)》下发后,原《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2.《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3.《个人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4.《地方"四税"减免审批情况统计表》
     5.《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统计表》
     6.《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7.《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各项税、费、基金的减、免(以下简称减免项目)审批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各项减免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发挥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各税种、费、基金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费、基金,是指统一由浙江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税、费、基金。
  第二条凡依据税、费、基金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项目的申请、审批等行为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
  对于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减免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权限地税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减免。
  第四条减免行为审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对减免项目享有权限不同,减免项目的审查批准行为可分为审批类、审核类和核准类;地方税务机关相应实行审批制、审核制、核准制管理。
  审批,是指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一定条件,有权的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有关情况,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为。
  审核,审批的前置行为,是指各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报审批机关的行为。
  核准,是指有权的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事先确定的一定条件,对申请人的减免申请进行核实后,只要符合减免条件,就应当允许申请人实施减免的行为。
  第六条省和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申请行使审批权或审核权。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规定,对相应减免项目的实施行使核准权。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局对减免申请的审核原则上实行初审和复审制度。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对受理的申请行使初审权;各级主管地方税务局对上报的申请行使复审权。
  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权限内一些涉及面广、额度相对较小的减免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权授权下属税务分局行使。具体办法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其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提交书面减免申请。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应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对于权限内的申请按规定办理;对于非权限内的申请,应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本级主管地方税务局。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于税务分局或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申请,进行复核后,依照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地方税务局。
  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或审核的减免申请,由各主管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或核实后直接上报。
  除特殊规定外,各级地方税务局不直接受理单位和个人的减免申请。
  第九条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须向主管税务分局或税务所报送如下书面资料:
  (一)要求减免税、费、基金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三)根据地方税务局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要求减免税(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提出申请,超过市、县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受理期限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其申请内容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减免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申请批准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除正式批准减免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税额和减免依据的外,应按规定纳税。
  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认真履行审批权、审核权和核准权;任何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越权。
  第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审批、审核减免项目时必须以文件形式进行批复或请示,对不予批准的项目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在核准减免项目时可采用文件形式,也可采用申请表等其他形式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各项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所规定的报批期限确定各申请项目的受理期限,对期限内的申请实行限时办理制度。
  各税务分局或税务所在减免项目规定报批期限内,对于资料齐全的减免申请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核准和上报工作。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于下级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申请,须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准或审核工作。
  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转报给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减免申请,下级地方税务机关须在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对减免项目进行审批、审核和核准过程中,必须以省及省以上权限部门的规定为依据,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建立税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由于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税、费、基金遭受重大损失或减免政策不能落实及纳税(费、基金)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减免税项目情况统计制度,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实际减免金额录入浙江地税征管信息系统,依靠信息化手段对各减免项目以及重点企业享受减免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经市级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八条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减免项目的管理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

  附录: 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5年版)
  营业税篇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减免条件: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教育劳务
  减免条件:普通学校以及经各地人民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其学历的各类学校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校、团校(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团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地税一[1999]7号)。
  执行期限:1999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福利企业提供的应税劳务
  减免条件: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9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企业安置"四残"人员情况表;(4)民政部门的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高校后勤服务
  减免条件: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获得的租金收入,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性收入;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5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医疗、卫生服务
  减免条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6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执业登记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住房租赁业务
  减免条件: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1〕12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随军家属就业
  减免条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新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个人销售住宅
  减免条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一〔1999〕74号)。
  执行期限:1999年8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房屋买卖合同;(4)自建自用相关证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军转干部就业
  减免条件: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新办企业和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03年5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部队有关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服务型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减免条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减免条件:(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1994〕财办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8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办第三产业
  减免条件:(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减免条件: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农口企业
  减免条件:(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执行期限:(1)1996年1月1日起。
  (2)2001年1月1日起。
  (3)1998年1月1日起。
  (4)1997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或"渔业捕捞许可证";(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农业龙头企业
  减免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有关认定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乡镇企业减征10%
  减免条件: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技术贸易
  减免条件:(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科研单位须提供省科技厅、省编办、省财政厅颁发的《浙江省自然科学与开发机构资格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政府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5)进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赔偿情况;(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随军家属就业企业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财税〔2000〕8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企业
  减免条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在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及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时间: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
  减免条件: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5)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6)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7)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8)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9)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四)学校经营收入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2)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其从事营业税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3)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取得的收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社会福利生产企业
  减免条件: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福利企业"四表一册"及年检年审合格证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军队、武警部队企业
  减免条件: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根据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军队、武警部队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已彻底脱钩,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给地方后,不再享受对军队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的企业,可按原有关规定税收政策执行。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国税二[199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8号)。
  执行期限:1995年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机关服务中心
  减免条件: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48号)。
  执行期限:1999年-至2005年底止。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制
  减免条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可在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九)青少年活动场所
  减免条件: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财税〔2000〕21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减免条件: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书;(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科研机构转制
  减免条件:科研院所转为企业的(包括院所下属所室转为企业的,或进入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在2005年底前,免征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2000〕1号)。
  执行期限:2001年1月1日-2005年底。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医疗卫生机构
  减免条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执行期限:2000年7月10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证;(4)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高校后勤实体所得
  减免条件: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34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四)老年服务机构
  减免条件: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执行期限:2000年10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减免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执行期限:2000年9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环保产业
  减免条件: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内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资〔2000〕436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的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及企业的确认证书或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减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之内;
  (二)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M2,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M2,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M2。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核准项目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抵免条件: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抵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22号、国税发〔2000〕1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要求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4)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个人所得税篇
  一、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以内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征条件: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减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1994〕财办24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28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营所得;(2)适用对象为: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3)在2005年底之前领取营业执照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个体工商户,可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之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82号)。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执行期限:2003年5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纳税人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要求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身份证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免征条件:(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技术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取得股份或出资比例;(2)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3)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4)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0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33号)。
  执行期限:1999年7月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出资入股高薪技术成果认定书》;(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1)出售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重新购房或按市场价格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2)视购入住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税;(3)"一年内"是以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作为计算时间的起止日。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44号)。
  执行期限:2000年4月11日起。
  报批期限: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交易凭证;(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其他地方各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执行期限:1992年3月4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
  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
  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执行期限:1986年11月20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项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房产税
  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房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车船使用税
  减免条件:个别车船需要定期减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
  执行期限:1986年10月18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车船使用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外税收篇
  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执行时限:长期。
  报批期限: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方费、基金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含)以上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4月15日前。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总表》;(3)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教育费附加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修订《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在进一步减少减免税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基础上,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征管目标,省局决定修订我省在2001年制定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及其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修订以后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以下简称"新办法")基本上遵循了原办法的格局和较为规范的表述,只作少量的变动,但对原办法的附录部分则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现将修订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对《原办法》的改动情况
  (一)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种类的改动
  对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力求删繁就简,《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第九条第1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复印件"。
  (二)为充分评价收入增长潜力作好铺垫
  《新办法》在《原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申请批准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费、基金)申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除正式批准减免,并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税额和减免依据的外,应按规定纳税",其意义不仅在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性;而且还有利于减免税的统计,正确估计税源增长潜力。
  (三)对减免税的统计提出更高的要求
  随着《浙江地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日趋成熟,本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构想是今后各项减免税额的统计不再分计财和税政部门两条线进行,避免工作重复、数据差异,确保统计的标准化和结果的唯一性。为此,《新办法》第十七条强调"依靠信息化手段对各减免税项目以及重点企业享受减免税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统计"的要求。
  《税友2000》(管理层)操作软件将进入正式运行,待成熟应用后,省局可不再要求各市、县局报送纸质统计表。
  (四)简化《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在本次修订办法的过程中,还对原办法中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作了改动,删除随表同时报送的相关资料已明确表达的一些指标后,变A3纸格式的大表为标准A4纸格式的小表,以便纳税人网上下载。
  二、对《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的改动情况
  本次修改严格以2004年年底前已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依据,结合省局制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内容》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进行整理和改编。现将整理和改编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统一口径
  1.本次修订统一各审批项目的要素口径。根据减免税、费、基金申报和审批的特点,在编排上统一以"减免条件"、"减免依据"、"执行时间"、"报批期限"和"报送资料"五个要素进行。
  2.减免税申报表统一为《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除有特殊要求者(如"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外,不再出现其他专用申报表(如"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等)。
  (二)对附录原归纳的审批、审核、备案项目的改动
  1.本次修订共删减审批项目十八项(包括因政策调整而删减的):
  (1)取消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省局审批项目;
  (2)取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新增免税项目的省局审批项目;
  (3)取消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养老保险业务免税(营业税)险种的省局审核项目;
  (4)取消对"四技"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项目;
  (5)取消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项目;
  (6)取消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的审批项目;
  (7)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万元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省级审批项目;
  (8)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万元以上的随军家属就业服务企业的省级审批项目;
  (9)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20万元(含)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市级审批项目;
  (10)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20万元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的市级审批项目;
  (11)取消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
  (12)取消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项目;
  (13)取消对下岗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市、县(市、区)备案项目;
  (14)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总局审批项目;
  (15)取消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减免城建税的审批项目;
  (16)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的省级审批项目;
  (17)取消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省级审核项目;
  (18)取消减免兵役义务费的审批项目。
  2.本次修订新增审批项目共二十项(包括因优惠政策而增加的):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免征营业税;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3)对安置军转干部的新办企业或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4)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征营业税;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6)对"国有农口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增加"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内容;
  (7)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免征企业所得税;
  (9)对学校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更新了对机关服务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
  (11)对农业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环保产业(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4)更新了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据"和"执行期限";
  (15)增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项目;
  (16)增加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的审批项目;
  (17)增加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审批项目;
  (18)增加对纳税有困难要求减免房产税且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省级审批项目;
  (19)增加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商贸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的审批项目;
  (20)增加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征教育费附加的审批项目。
  3.调整审批、审核、核准层级共有四项
  (1)调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层级,省级下放总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调整为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
  (2)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权限;
  (3)调整对纳税有困难要求减免房产税的市、县级审批权限,减免税额的最高限额规定在30万元;
  (4)调整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权限;删除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条件中的第5项"确保完成征集任务"这一提法。
  三、对附表的改动情况
  (一)将《原办法》中的《规费减免汇总表》(附件1)改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二)修改了《原办法》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六)。
  四、明确和统一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的汇总和报送要求
  《新办法》及随《新办法》一并下发的《通知》,统一了减免税(费)情况各统计表报送省局的时间,即:分上半年和全年二次,分别于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前送达省局;同时,明确报送省局的统计表须由市级地方税务局汇总。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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