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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20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7-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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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协助保险机构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启用《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以下简称《声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声明》只适用于应税车辆登记地与保险机构所在地一致的情形。《声明》一式两份,一份由代收代缴保险机构留存,一份由保险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督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材料的填报、整理和保存工作。同时对无法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外地[包括本省外县(市)及省外]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保险机构报送的《声明》后,要进行专门的档案管理,并依法进行税款的征收和追缴。
  四、请各地与所在地保险机构协商解决《声明》的印发形式和途径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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