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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9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1
实施时间: 2007-4-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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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7]2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认真清查本地所有外商投资运输企业,并全部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虽有运输字样,但不具备运输车辆,不提供运输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二、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外商投资运输企业,不执行新办货运企业纳税辅导期制度。各地应尽快组织本地新认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购买税控盘,并按规定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按期报送货运税控数据。
  三、各地应加强对外商投资运输企业的税收管理。根据其实际营运能力,核定月开票警戒线,实施货运警戒线制度。根据自开票纳税人日常检查和年审的相关要求,开展自开票纳税人日常检查和年审工作,对发现有违规开票行为或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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