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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安利公司营销人员如何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24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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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公司营销人员起征点确定依据的请示》(泰地税发[2007]110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对安利营销人员销售安利产品以及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根据其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分别享受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如果营销人员每月按照销售实绩结算手续费,则对其适用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如营销人员不定期结算手续费(以每次到税务机关开具服务发票为一次),则对其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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