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7]7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5
实施时间: 2007-5-25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2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对符合《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清算并办理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失效: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 国税发[1999]24 2000/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售后租回经营方式征收营业税 渝地税函[2003] 2003/10/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 辽国税外[1998] 1998/11/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经司法等程序取得的房地产历史 琼地税函[2013] 2013/4/1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历 京地税地[2010] 2010/3/1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房地产 温地税政[2012] 2012/7/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苏地税发[2006] 2006/1/1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 云国土资[2010] 2010/4/12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2021/3/26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杭地税一[2007] 200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