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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综发[2007]3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7-8-22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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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9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5元调整为7.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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