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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服务“东部绿色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7]7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6
实施时间: 2007-3-26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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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跨江发展战略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全市“跨江发展”和“五个中心”建设的88条政策措施。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东部绿色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东部绿色中心”建设15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将南京建成以生态环境优良、绿色产业发达、绿色科技领先、绿色文化浓厚为区域特色的东部城市绿色中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明确并实施以下15条举措:
  1、鼓励企业综合资源利用。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2、鼓励企业生产环保设备。对专门生产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设备的企业(车间、分厂),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鼓励企业为保护环境而进行更新改造。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环境而开展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部分,可以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4、鼓励为农村农业生产服务。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农业科技开发。对农业技术研究部门和农业科技企业取得的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6、鼓励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鼓励个体工商户从事农牧业生产。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的,其所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8、鼓励农民自产农产品销售。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9、鼓励将土地用于农牧业生产和林区保护。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免征土地使用税。
  10、鼓励农产品流通。对新办的从事农产品(包括林产品)流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农村信息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鼓励企业将土地用于绿化事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2、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绿化事业捐赠。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鼓励个人为绿化事业做出贡献。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得者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4、鼓励市政公用绿化用地。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5、加强绿化费(义务植树费)征收工作。加大绿化费(义务植树费)征收力度,促进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为增强林业部门的绿化维护能力,对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育林基金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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