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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7]77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29
实施时间: 2007-3-2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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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设在市局稽查局;县局举报中心设在综合业务科。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三)审核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考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中心应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人和税务机关在举报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税务机关要配备必要的举报管理工作的装备设施,并根据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的数量、规模情况,配备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基层单位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税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举报内容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被举报人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E-MAIL等形式提出。
  第八条 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采用实名举报。
  第九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一)受理来访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认真记录;
  (三)受理来信举报,要及时拆封,认真审阅;
  (四)受理E-MAIL举报,应及时打印并登记。
  第十条 线索清楚并具备调查取证条件的,不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举报中心均须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或不受理的理由(匿名或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情况除外,下同),或由其提供补充线索。对当时无法确定是否受理的举报,应在收到举报15日内确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举报不属于本级管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交给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章 举报案件的分派
  第十二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经领导批准后,将举报案件连同相关材料下达给办案单位进行查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领导批准后做存案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情节,分别下达给稽查局与属地局。
  (一)对以下性质和情节的举报,交属地局查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无证户、自然人的一般违法情节的举报;一般性质的发票违章举报;企业一般性质的涉税违法案件。
  (二)对以下性质和情节的举报,交稽查局查办:重大涉税违法、发票违法的举报;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政府或上级机关关注的举报;被查主体、取证范围跨本市区域的举报;需要与省局、市国税稽查局联合查办的举报。
  其中,下达给属地局的案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检查和稽核两种查办方式。
  第十四条 上级税务机关有明确批示的,按批示分派查办。
  第十五条 属地局发现案情重大,有必要提请稽查局介入的举报案件,可向举报中心提出,经稽查局领导批示,可通过案件移交、委托查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举报案件应在受理后7日内下达给办案单位;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批办下达;无法批办的,应先行下达,事后补行批办手续;在查办过程中,收到补充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及时传递给办案单位;在案件结案后,收到补充举报线索并具备受理条件的,另行下达案件。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本着合理而及时的原则,确定举报案件的办理期限:检查类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0日,稽核类案件办理时限为30日,自案件下达次日算起。
  第四章 举报案件的查办、反馈及奖励
  第十八条 办案单位在接到查办任务后,加强查前分析和准备工作,合理划分调查取证、案件审定、执行入库等环节的期限。无法按期反馈的,须办理延期手续,并就超期原因、案件进展、预计结束时间等情况,另行书面专报。
  第十九条 对举报案件,除专门指定各税统查外,仅就举报线索开展调查,一般不做扩展,对查办中发现的举报线索以外的问题,如并案处理将导致案件超期的,可根据情况,做另案处理或通过征管手段解决。
  第二十条 办案单位应重点围绕涉税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在第一时间内确定被查主体,如需要调整或追加被查主体(包括辖区外的被查主体),应在案件下达后7日内提出,否则,视同超期。
  第二十一条 办案单位应在案件执行入库后,书面制式反馈查办结果。或在查办过程中,按举报中心要求,反馈案件阶段性情况或案件审定结果。反馈内容应区分举报线索内、外的涉税问题和金额,重点反馈举报线索内的查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收到的反馈材料,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口头、挂号信或传真反馈,并记录下反馈时间。举报人需要领取书面反馈的,通知其30日内前来签收领取。仅就举报线索向举报人进行反馈,不得将案件文书和取证资料提供给举报人。
  对需要向上级机关或相关部门报告查办结果的举报案件,由举报中心在办案单位情况反馈的基础上,组织材料上报。对重点举报案件,办案单位应根据要求,向举报中心提供必要的详细情况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对接到的反馈材料进行审核,内容不清、无法与举报线索对应,或处理不当的,返回办案单位限期重新反馈或重新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对案件查办结果提出异议,且有理由依据的,由举报中心指定办案单位向举报人作出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根据情况,退回办案单位或提交稽查局复核,并在30日内将复核结论及重新处理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七条 稽查局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查办、反馈和复核情况,区分责任,作为对办案单位绩效考核的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定期向各办案单位通报举报案件办理期限和质量情况,按上级要求,上报举报管理工作有关数据。各办案单位加强内部督办和自查基础上,于每季度末,对本单位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以制式电子台帐形式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应由妥善保管举报材料,不得遗失和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 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办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举报中心、办案单位、案件实施和审理、执行人员),均负有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保密的义务,应当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 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办人员与举报人或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举报人有理由提出回避请求的,应当同意其请求。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税务人员在举报案件办理工作中,违反保密制度、工作纪律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批评教育、党纪、政纪、执法责任制、《信访条例》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依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县局依照本规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2000年5月13日发布的《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地税检发[2000]144号文件)自行废止。本规定与上级机关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上级机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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