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牌照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7]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0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由于新条例的施行办法仍未出台,子税目税额和我省具体税额标准尚未确定,委托代收代缴措施也未协调到位,其他有关政策和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新条例规定交纳车船税的,在有关规定明确之前暂缓征收。对于按照原规定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常征收。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 2007/10/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 沪地税地[2008] 2008/6/1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吉地税发[2007] 2007/7/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房屋 桂地税发[2006] 2006/5/23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7] 2007/9/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 2007/7/3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 宁地税发[2007] 2007/10/2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7] 2007/8/24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 厦地税政三[199 1998/1/1
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车 哈地税联[2007] 200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