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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发[2006]21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4
实施时间: 2006-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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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认真做好2006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根据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就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思想
  继续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通知,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为主题,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进一步探索所得税管理规律,研究加强所得税管理的措施,努力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二、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主要工作
  (一)核查税源税户,明确汇算清缴范围
  核查所得税征管户,是做好汇算清缴的前提。各单位要在前期已对所得税税户进行核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2006年度的税户情况做好清查工作,摸清家底,督控到户。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对采取“平均到月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由扣缴义务人逐人进行汇算清缴。
  对按预扣办法预扣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税款的清算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
  加强对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培训,是做好汇算清缴的基础。各分县局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实行“小班化”免费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效果,为汇算清缴做好充分的准备。
  各分县局还要做好宣传材料的印制发放工作,要将各项宣传材料摆放在征收大厅,供纳税人查阅。
  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将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新颁布的纳税申报表,由于该表结构复杂,附表较多,填写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市局将组织新纳税申报表的培训工作。各单位在此基础上,要结合政策及征管要求,组织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培训要到户到人,每场培训控制在100人以内,以保证培训效果。对内培训要组织测试,以提高培训实效。
  (三)强化纳税申报,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纳税申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程序。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成效。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的申报提供方便,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周到服务。今年要进一步扩大网上申报面,全面实行申报电子化,以申报电子化促进申报质量提高。要加强申报的过程控制,确保申报率达到96%以上(采取“平均到月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清算率应达到100%)。
  1、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二种方式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申报。网上申报纳税人直接在网上填写申报数据,经自动化审核,提交纳税申报表。非网上申报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申报数据,提交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纳税人在申报征收窗口申报纳税,各单位要在2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数据录入。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申报录入数据提供周到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解决问题,做好本单位网吧申报的管理,保证纳税人在大厅和网吧申报的顺利进行。
  为了方便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提高纳税申报速率,从2006年度起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可自愿选择市场上成熟的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
  2、申报期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4月30日前办理200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后至年度申报期结束日之间,发现申报错误的,可以重新申报。
  纳税人全年必须按税法规定按季或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3月31日前办理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采取“平均到月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原则上应于2007年1月31日前清算结束,特殊情况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于2007年2月28日前清算完毕。
  个体工商业户的清算工作于2007年3月31日前清算完毕。
  3、申报审核。非网上申报户申报前应当将申报表及随同申报提交的相关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管理人员审核。管理人员应对纳税人的收入、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及申报表逻辑关系进行认真审核。凡减免税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审批的企业和税前扣除项目需要备案的企业,无论是网上申报户还是非网上申报户,申报前都要将有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税务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审批文书和备案资料。应当审批和备案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或进行纳税调整。管理人员对申报表审核通过的,加盖《本表逻辑审核已通过》印戳。
  4、申报过程控制。到2007年3月31日前,各分县局应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对未申报户要责任到人,进行催报。到4月15日,管理人员要逐户了解还未申报户情况,掌握未申报的户数、未申报的税款和未申报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证申报率指标的完成。
   (四)严格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涉税审批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减免税管理办法》、《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及有关文件,规范所得税涉税审批,及时受理、调查、审核、合议、审批、送达审批文件,按时完成涉税审批工作。
  1、涉税申请的期限。纳税人应当在2007年2月底前提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部门对涉税申请资格认定滞后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提出涉税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和获得相关部门资格认定后1O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采取“平均到月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应在2007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2、涉税审批的期限。分县局应在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纳税人。市局在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分县局受理的属于市局以上权限审批的涉税申请,应当经过调查、合议在受理后10日内传递给市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比照执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申请财产损失扣除资料按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凡申请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批复前,应按规定预缴税款,未按期预缴税款的,各单位在审批时要认真把关。
  3、涉税审批的其他规范的要求按管理体系文件执行。
  (五)加强后续管理,完善所得税基础管理工作
  1、规范台帐建立和后续管理。各分县局应按管理体系文件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台帐。在建立台帐中,要加强数据的审核和管理,保证台帐的准确性和延续性。第一次建立台帐的,采集的以前年度的数据,数据来源应当要有依据。
  2、加强核定征收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宁国税发[2006]195号)文件,对不符合查帐征收的纳税人一律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程序对征管鉴定进行维护。
  3、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期的调整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对2006年应纳所得税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应在2007年1月底前将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鉴定调整为按月预缴。已实行按月预缴的企业,2006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在800万元(含)以上的,预缴期不作调整,应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可根据企业要求,将其预缴期鉴定调整为按季预缴。
   (六)督控涉税审计,加强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管理
  根据国税函[2006]682号、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涉税审计工作只能由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其他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涉税事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企业所得税涉税审计事项有:
  必须出具鉴证报告的项目: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
  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可出具鉴证报告的项目:
  税前弥补亏损;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
  工效挂钩工资和“两低于”形式下工资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抵扣;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
  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委托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申报。受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申报审计报告,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的鉴证,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报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其中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出具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房地产业不分金额大小,必须按户审计,由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涉税审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必须同时出具鉴证报告的附注说明,在附注说明中应当全面披露与企业所得税纳税有关的信息。
  汇算清缴结束后,中介机构应按宁地税发[2005]31号文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审核管理的意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各分县局要及时整理归集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作出评价,报送市局。市局将组织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将通过一定渠道予以公布。
  三、200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证汇算清缴有序开展
  汇算清缴是一年来对所得税征管和政策情况的综合检验,由于所得税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程度高,计算复杂,调整繁琐,征管方式、核算形式多样等特点,因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性,加强汇算清缴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明确工作方案,规范有序地开展200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提高质量,做好汇算清缴总结和分析工作
  总结和报表是体现汇算清缴工作成果、积累工作经验、收集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的重要载体,各分县局要重视汇算清缴总结和报表报送工作,严格按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报表。
  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工作总结和报表报送时间为2007年6月10日前。需要报送的总结与报表如下: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减免税审批情况;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包括收入、利润、纳税调整增减额、应纳税额、税负率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及检查情况;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2、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4、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6、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总结主要包括: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总结、年薪制清算情况和个体工商业户的预扣税款的清算情况。于2006年4月15日前报送,内容包括:汇算清缴的情况;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汇算清缴改革情况;对亏损企业的审查、核实情况;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包括检查面、查出的违纪问题、典型案例及处理情况等)。
  (三)注重跟踪,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评估检测
  汇算清缴期间或结束后,各单位对汇算清缴中掌握的信息要认真分析比对,市局也将适时推送有关信息,对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严重税收问题,要按规定的程序移送稽查。
  市局将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抽样对汇算清缴进行综合检测。各单位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针对汇算清缴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确定一定的重点户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考核,做好汇算清缴的评比表彰工作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市局将继续根据《所得税汇算清缴评比表彰办法》进行考核、检查和评比表彰。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以激励先进,督促并保证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稳定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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