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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湘财综函[2006]7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27
实施时间: 2006-6-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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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工商局《关于我省工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工商部门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依据充分
  根据《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湘政发[2001]31号)文件规定,我省独立核算各类企业、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城乡个体工商户(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准)等应当缴纳防洪保安资金,其中,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标准为“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万分之六”,“工商部门负责城乡个体工商户的征收”,“个体工商户于每年6月和12月的前10日内,根据上半年和下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情况,分两次缴纳,多收或少收部分第二年结算”。
  二、下达基金收入征收预算符合《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
  我省1995年出台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稳步、健康开展,1996年和1997年,省政府还专门制订并下达全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自1998年起,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步入正轨,在会商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每年制订下达全省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
  防洪保安资金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财政性资金,省财政厅下达的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是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以近几年实际征收额为依据,考虑预算年度相关影响因素对收入增减变化的影响,而制定的基金收入征收预算。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防洪保安资金是一项政府性基金,《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性基金是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第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关于工商系统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1996年~1998年,全省工商系统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为3000万元,自1999年起,考虑到工商部门的具体情况,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全省工商系统防洪保安资金征收计划下调至每年1300万元,占全省全年征收计划的6.5%,直至2005年,多年来没有变动。2006年我厅在制订征收计划时,根据近年来全省防洪保安资金实际征收情况,在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后,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2006年征收计划增长10%,其中工商系统征收计划为1470万元,占全省征收计划23100万元的6.36%。
  三、关于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意见
  防洪保安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和病险水库除险保安,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设施建设等。近年来,我省水利基础设施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历次防汛抗灾中,都发挥了巨大的防洪减灾效益。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对于加快我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防洪、排涝、抗旱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加快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发挥了巨大作用。我厅认为,在目前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环境较好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继续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并做到依法、依规、操作规范,加强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杜绝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同时还要向征收对象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促进防洪保安资金依法、依规、足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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