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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23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2
实施时间: 2007-11-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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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监控,规范非正常户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二章 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第三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税收管理员在申报期结束后3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实地送达的,税收管理员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要将公告内容形成书面材料。公告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公告时间,报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同意后,在国税外网和办税服务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5日内仍未办理的,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的,税务机关应当派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签署意见,待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内纳税人仍未办理的,报税源管理科或征管科审核,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批准,在综合征管软件V2.0“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中暂停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流失其证件、发票,在综合征管软件V2.0“非正常户认定录入”模块中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188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233号)的规定办理,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发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的,对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于当日通知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的部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报告表》。发票发售岗对失控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网络版发票发售子系统及时确认后进行采集。
  第四条 实地核查时,可以通过电话、核查生产经营场所、查询关联企业、查访了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新办户信息联系查找等形式进行。
  对持有发票、有欠税的纳税人要重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业户核查生产地点(厂房)、设备、仓库是否迁移;对有房产的商业企业核查房产、商品是否转移;对小型商贸企业核查商品是否转移;联系出租方核查纳税人动向;联系公安机关核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是否搬迁;联系工商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变更、吊销;联系地税机关核查纳税人是否正常申报纳税;联系街道办事处核查纳税人搬迁等情况。
  第五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将非正常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布时间、发证日期形成书面材料,报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V2.0“失踪纳税人公告”模块中进行失踪纳税人公告操作。同时,在国税外网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列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税收管理员制作《解除非正常户登记表》,提出解除建议,经发票管理环节办理相关发票缴销等手续、征收环节处罚并补录相关申报记录等手续后,转税务登记管理人员,报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批准,在综合征管软件V2.0“非正常户解除”模块中解除其非正常状态。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要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综合征管软件V2.0“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中恢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继续暂停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三章 非正常户管理
  第七条 认定的非正常户,持有增值税发票100份(含)以上或最大开票限额百万元版(含)以上;持有普通发票200份(含)以上或最大开票限额十万元版(含)以上;欠税数额100万元(含)以上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同时要立即组织力量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当面向市局相关职能处室汇报。即:涉及增值税发票向流转税处汇报,涉及普通发票向征管处汇报,涉及欠税向计统处汇报。
  第八条 对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233号)的规定办理,做好失控发票的认定、采集、撤销和认证比对,失控发票数据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采集和传输。
  第九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每月应从“综合数据管理系统—预警监控—非正常户监控”中自行查询与正常户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银行账号相同的非正常户情况,根据查询内容,及时组织税收管理员清查非正常户。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和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协调配合,认定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情况的,正常户税务机关要予以协助。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登记和认定信息-预警监控-非正常户认定预警”,查询失控发票信息和通过失控发票的纳税人基本信息关联查询其他纳税人信息,进行重点监控;要及时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登记和认定信息-预警监控-非正常户监控”,监控非正常户是否持有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并结合普通发票协查系统提供的信息进行监控。
  税收管理员要对当年认定的非正常户每半年至少实地核查一次,对上年度认定的非正常户每年至少实地核查一次。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对非正常户认定前实地核查和认定后的跟踪核查,必须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管理员待办事宜—非正常户监控—落实”中填写《非正常户实地核查工作底稿》,底稿中要注明查无下落原因,核查方法,核查的内容,处理意见,是否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的,综合征管软件V2.0将自动检索提示,受理税务机关可按规定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并告知纳税人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对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或在车购税征收部门办理车购税事宜的,系统会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监控”发送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主动向受理税务机关和车购税征收部门了解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处理非正常户事宜时,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和车购税征收部门要提供配合和支持。
  第十二条 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在非正常户涉税问题尚未解决之前,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发售发票。待非正常户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相关涉税事宜后,方能持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关注销税务登记或涉税事宜处理证明到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三条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将非正常户列为纳税信用D级管理。基层局要在认定非正常户前,取消其相应资格,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
  第十四条 非正常户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在新设立企业、业户中办理税务登记的,受理税务机关可按规定为其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并告知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有责任到认定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说明非正常户的相关涉税事宜。认定非正常户税务机关要了解非正常户涉税的有关情况,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应予协助。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设置纳税户控管率考核指标,加大对非正常户管理的考核力度。设置纳税户控管率(数控指标),按年考核,其考核与申报率分值和方法一致。其计算公式为:纳税户控管率=当期申报户次数/(当期应申报户次数+当期认定非正常户次数)×100%。
  第十六条 市局将以定期与不定期的形式,对各主管税务机关所辖非正常户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将按照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非正常户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相关附件:
非正常户实地核查工作底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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