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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02]14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9-28
实施时间: 2002-9-28
失效时间: 2013-12-27
法规类型: 会计电算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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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财会字[1995]18号)和上海市有关实施细则,本市对会计电算化知识的培训采用定点培训的方式,对培训点的确定实行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几年来,定点培训对规范本市会计电算化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转变财政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将本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点的审批定点改为备案制,原由市财政局审定的培训点相应废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点的基本条件:
  1.设备条件: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必须配备30台以上计算机,采用的会计实务培训软件必须是“通用会计核算教学软件”。
  培训用计算机应符合以下要求:(1)硬件:CPU不低于586/100(建议配置586/166);内存不低于32M(建议配置64M或以上);硬盘不低于300M以及软驱、光驱等必需的配置。(2)软件:Windows98版、Office97版。
  2.场地条件:会计电算化培训点至少应配备一间教室和一间机房。教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机房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3.师资条件:会计电算化培训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师资和培训部管理人员。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点至少应配备正式工作人员四人:培训负责人一人,全面负责培训工作;具备教师资质的辅导老师一人,负责教学和上机辅导;软硬件维护人员一人,负责保证机房正常运行;工作人员一人,负责报名、排课、联系等教务工作。
  4.各培训点必须以培训质量为主要目标,培训课时不少于120课时,其中上机实习不少于30%。必须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乱收费,不得擅自减少培训课时和上机时间。
  5.市财政局指定的会计电算化考点不得参与培训。
  二、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具备上述条件后,应填写《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备案表》(见附件),与相关师资证书复印件、简要教学计划一起按原管辖原则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即区县办学单位向区县财政局备案,市级办学单位和软件公司培训部向市财政局备案)。经备案的培训点由主管财政部门统一编号并可以代为学员考试报名。
  三、审批定点改为备案制后,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所辖培训点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市财政局将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对各培训点的质量、信誉等方面予以公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会计处联系。原《上海市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管理办法》(沪财会[1995]95号)、《上海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沪财会[1997]92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备案表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备案表
  主管财政部门:  编号:

培训点名称(盖章)

 

     

 

联系人

 

 

 

 

 

计算机配置

 

计算机数量

 

机房面积

 

教室面积

 

师 资 及 工 作 人 员

 

工作单位

教师证号

职称、职务、资历

 

 

 

 

 

 

 

 

 

 

 

 

 

 

 

 

 

 

 

 

 

 

 

 

收费标准(课时、费用/课时、总费用)

  备案日期:
  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培训点留存,一份报主管财政部门,一份报市财政局;
    2.本表同相关师资证书复印件和简要教学计划一起报主管财政部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13]9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3-12-27
实施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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