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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需提交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2005]2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5-13
实施时间: 2005-5-1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5470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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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最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这项工作,请各会计师事务所通知相关人员,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上海注册并且最近五年未办理过转会手续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表》(附表一);
  2.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正文复印件,并请事务所在复印件上盖章证明,每年不少于一份;如注册会计师由于级别原因在所内没有签字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参与审计业务工作情况的证明,并附相应的工作底稿;
  3.《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转出会计师事务所盖章)(附表二);
  4.退工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及原事务所已终止用工的证明);
  5.有效的人事关系存档凭证;
  6.当月由养老机构打印出的个人养老金交款凭证;
  7、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8.如果申请人是原所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同意退股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交割凭证。
  二、最近五年内有在外省市事务所执业经历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请原省级协会对其在外省市的执业经历情况出具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特此通知。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表》
     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
相关附件:
1、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表.xls    
2、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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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   2011年6月8日
本人诚心收购一家规模一般,正规会计师事务所一家,如有朋友有兴趣的,请详谈。电话13482862205   张先生
视野网友   20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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