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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06]30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2-30
实施时间: 2006-12-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9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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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6日制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省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6]255号文转发了该办法,并就我省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出了以下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之一。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缓解收入分配不平衡,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逐步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有利于依法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管征,增加财政收入,推进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广大纳税人对此要高度重视,予以应有的支持和配合。
  二、加强领导,共同营造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环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特别是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中,加强依法纳税教育;同时,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的协税护税制,积极支持地税机关依法征管,共同打击偷、抗税违法行为。财政、审计、劳动、统计、工商、银行、外汇管理等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为地税机关提供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和纳税信息。地税机关要主动联系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在相关监督、检查、办案过程中,对发现的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未自行纳税申报行为,及时沟通相关情况。收入较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积极督促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广大纳税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养成自行申报纳税的习惯,依法、及时、诚信地履行好纳税义务,不断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各社会成员之间要加强监督,共同推进税收管征,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对故意隐瞒收入、拒不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要依法惩处。    
  三、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开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工作来抓。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实施方案。要充分估计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预案,落实相关应对措施和工作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等相关事宜,特别是要让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知晓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自觉依法纳税。要加强地税机关内部办税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意识,在政策宣传解释、接受申报、办理补退手续等方面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服务,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为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的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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