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6]9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9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在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政府有权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并从公布当年的7月执行至次年6月(税款所属期)。
  本办法从2006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 浙政发[2008]70 2008/11/1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0/20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业户口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 津劳办[2000]49 2000/1/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20 2003/6/24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2/1/1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津财税政[2006] 2006/9/4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3 陕税发[2023]18 2023/3/27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据实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2013/8/28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