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社[2006]8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6-8-3
实施时间: 2006-8-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2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属各集团公司(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关于“经审核认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在50%以上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招用人数由就业资助资金给予补贴。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实际收入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及《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的有关规定,本着社会保险补贴不是大包大揽而是对部分困难企业困难人员适当补助的原则,现对省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作如下补充规定:
  省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享受再就业资金补助的,按有关规定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数,按不低于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不高于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予以补助。
    二○○六年八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 吉财社字[2002] 2003/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 浙国资发[2021] 2021/3/25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 粤国资监督[202 2021/11/4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09]11 2009/9/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施行关于 云国资产权[201 2018/7/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浙国税所[2003] 2003/1/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增值税优惠 粤国税发[2003] 2003/5/1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 云国资综合[202 2023/10/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坚 渝国税函[2002] 2002/7/26
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 皖国资科规[202 20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