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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煤行管字[2006]12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 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06-11-9
实施时间: 2006-11-9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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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煤炭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有效规范我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特制定印发《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并随文转发《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江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矿井采掘布局;改革采煤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提高全员工效;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以人为本”的原则。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三)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定额编制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充分调动和提高工人劳动生产积极性,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三、工作制度
  (一)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专职做好企业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劳动定额定员管理的规定及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平均先进和可操作的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将劳动定额定员落实到矿井的每个工作岗位。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每2~3年应修订一次。
  煤矿在遇有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生产设备和机械化程度发生重大改变、生产工艺和技术操作方法发生重大改进,以及发现劳动定额定员存在较大问题时,应及时予以修订本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三)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对生产矿井、生产矿井对生产区队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
  (四)健全完善有关工作制度。煤矿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订和完善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定员原始记录、入井人员考勤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四、具体要求
  (一)控制入井人数。省属国有煤矿每个采区范围内每班作业人员不得超过100人,其中每个回采工作面范围内每班不得超过50人。市、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按照批准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能力4~9万吨(含9万吨)的矿井,每班每万吨年生产能力不得超过7人;若市、县(区)政府规定的矿井最大单班下井人员限额数低于每班每万吨年生产能力7人时,则按市、县(区)政府规定的限额数执行。能力9万吨以上(不含9万吨)的矿井,每班最大下井人数按市、县(区)政府规定的限额数执行。地面辅助工种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井下作业人员数。
  (二)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煤矿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4个(含4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逐步推行一个采区一个回采工作面、二个掘进工作面的生产作业方式。
  (三)严格定员定岗。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优化设计,科学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煤矿采区设计要做到系统完善、布置合理,简化生产系统,减少用人环节。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煤矿企业在编制劳动定员标准时,要将人数落实到井下采、掘、机、运、通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工种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带班人员、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
  (四)优化劳动组织和人力资源配置。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合理安排队、组编制,减少管理层次,减少工作环节;逐步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五)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煤矿企业应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入井人员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和入井人员的工作区域。将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监测系统纳入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六)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企业要实行“限员挂牌”制,煤矿在井口、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现场要设牌板,真实标明核定的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
  五、监督管理和监察
  全省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由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监管、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煤矿企业、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对超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省政府令第141号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新建、改扩建矿井劳动定员的审核作为安全设计方案、安全设施审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核算井下劳动定员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对不按核定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的不予验收通过。
  省属煤矿的劳动定员标准由省煤炭集团公司组织各矿务局(矿业集团)、省属煤矿企业制定,报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设区市属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县属煤矿和乡镇煤矿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报县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煤矿企业变更和修改劳动定员标准后,应按上述程序报相应的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在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抄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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