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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我省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6]5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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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后的《湖南省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项目表》)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取消和规范部分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取消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
  2、不得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得对出租汽车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
  3、严禁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向停车候客的出租汽车司机收取停靠费。
  4、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管理部门不得随意进行罚款、扣车。
  5、依法处理出租汽车司机的交通违法行为时,要注意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处罚时不得附加收取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
  6、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计量检定机构对出租汽车计价器一年检定一次。不得强制要求出租汽车司机参加各类协会或培训及购买各类指定产品并收取各种费用。
  7、取消出租汽车计价器初装费。各地、各部门不得指定出租汽车必须使用某企业生产的出租汽车计价器。
  8、规范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行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只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车主收取。只有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政府将出租汽车经营权直接出让给个人的,才能收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收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的司机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规范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实行规范管理。
  1、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及收费行为。对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切实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维护好出租汽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轻出租汽车司机的经济负担。购车款和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都由企业负担并将司机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出租汽车企业可以向司机依法收取承包费,但要结合油价上涨情况对司机定期返还部分承包费补贴;凡购车款和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不论以任何名义已由司机(车主)负担的,出租汽车企业为司机(车主)提供了行业管理、上缴税费、解难帮困等服务的,可以向司机(车主)收取企业(管理)服务费;未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收费。企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核定后方可收取。
  2、规范其他服务及收费行为。各部门、单位征收的具有普遍性的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报省物价局核准或按照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执行。对面向出租汽车车主或司机提供的个别发生的、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当地物价部门必须逐年从紧核定其收费标准,监督管理必须制度化、经常化,坚决制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等违规行为。按规定对出租汽车司机进行体检时,交警等部门不得指定体检医院,不得自行操作体检,只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包含身高、听力、视力、辨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在内的体检结论,就应予以认可。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25元/人次,由市州物价局确定。
  三、清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其他行为
  1、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各地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今后凡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续牌,其出让和转让价格必须由市、州物价部门审定并报送省物价局备案。
  2、对出租汽车购买保险费,要坚持依法自愿选择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定保险公司。
  四、执行《项目表》的有关要求
  1、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收费管理工作,严格按本次公布的《项目表》执行。对当地的服务性收费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列表报省物价局备案后予以公布。
  2、各地、各相关部门的收费项目名称与《项目表》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项目表》为准。凡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收取《项目表》之外的费用,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文件,凡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3、各地、各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违规收费、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将依法应由其负担的各种税费转嫁给出租汽车司机。
  4、本通知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各地、各相关部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5、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湖南省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表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湖南省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主要收费项目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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