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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所[2007]1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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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
  近接部分区县地税局请示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通讯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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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 津地税个所[200 20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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