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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7]120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2-6
实施时间: 2007-12-6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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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办公厅、发改部、财会部、产险部、寿险部、中介部、资金部、国际部、统信部、机构部:
  为切实推进我会法制建设工作,健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会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部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法律文书的送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保险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法律文书送达工作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签发的以下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程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以保监会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部门负责送达,也可以委托相关保监局送达。
  以保监局名义签发的法律文书由起草该法律文书的处室负责送达。
  三、送达法律文书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送达回证(见附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四、直接送达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场交付受送达人或其代收人,并按以下程序办理送达手续: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并可加盖单位印章;受送达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收人签收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或者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直接送达时,如果受送达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收,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包括居(村)民委员会或受送达自然人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六、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并在信封封面写明法律文书的名称。如果自邮寄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未收到受送达人交回的送达回证,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受送达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回执上的签收日期和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政部门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的,应当在保监会或者保监局网站和保监会或者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的报纸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起草法律文书的部门(处室)为公告送达的主办部门(处室),办公厅(办公室)为公告送达的协办部门(处室)。
  八、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九、保监会委托保监局送达的,保监局应当及时完成送达,并向保监会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及所收取的有关材料。
  十、有关送达回证及送达的有关材料,由保监会负责送达的相关部门或者保监局相关处室整理、保存。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需要调取相关材料时,由该部门或者处室负责提供。
  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送达回证格式
  中国保监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存根)
                  〔〕号
  送达文书: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受送达人:
  填发人签名: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中国保监会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号
  送达文书: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及日期:(签名)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名及日期:(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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