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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界定标准的通知》(厦府办【2005】14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此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今后普通住宅标准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的适用范围是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对外销售住房所涉及的营业税税收政策。
 三、《通知》第三条第(四)款所述的“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经请示总局答复是指房屋产权证的填发时间或契税的完税时间,两者可按“孰前原则”,以个人提供的资料确认。
 四、为方便群众,简化办事程序,加强税收的源头控管,我局委托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代征房地产三级市场的相关税收,因此《通知》第三条第(二)(五)款,关于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和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的规定,在执行中改由个人直接将符合免税标准的住房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一次性提交给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统一受理,我局与中心通过内部流转,审核办理。
 五、个人置换房产,视同两个买卖行为,分别按本《通知》规定征、免营业税。
 六、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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