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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关于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5]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6
实施时间: 2005-4-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7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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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2005年第9号令)以及《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厦门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集中备案的通知》(厦贸发外管[2005]101号)精神,现对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首次申请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必须提供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以及经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表》。
  二、2005年4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包括原来已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国际货代批准证书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6月1日前到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办理备案手续。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于未办理备案手续、不能提供厦门市贸易发展局登记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表》的,我局将停止供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已领购的尚未开具的空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予以收缴作废。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单位:直征局、外税分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及各区局的税务分局(所)。审批单位审批后还应将审批情况送市局征管处备案。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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