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5-2-4
实施时间: 2005-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6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的要求,现就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时间明确如下:
  一、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办理减退手续后,在次月内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了续保手续,或在次月内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自续保当月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予中断;中断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月l日起生效。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登记录入、保费托收延迟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签字盖章后的缴费到款凭证;由于医疗IC卡制作延误等原因使参保人员就医时未能刷卡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地税部门的缴费到款凭证和个人缴费证明,经社保机构制卡部门签字盖章后。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待遇生效后的医疗费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0] 2000/1/5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 鄂人社发[2023] 2023/12/1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04/1/1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黔医保发[2022] 2022/9/30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 2022/1/27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4/3/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 杭政办函[2010] 2011/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 辽政办发[2024] 2024/8/9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 嘉政办发[2013] 2014/1/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 粤人社发[2013] 20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