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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申报2004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4]7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30
实施时间: 2004-5-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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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根据《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33号)等有关规定,各参保单位必须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2004缴费年度(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确保移交后社保费年度申报顺利进行,现将2004社保费年度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申报的时间:2004年5月26日至6月25日
  二、年度申报的要求
  (一)全市各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申报,或年度申报金额错误的,责任由参保单位自负。期后要求更改缴费基数的不予办理。地税部门将在年度申报后分期对单位年度申报缴费基数进行核查,对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或在规定时间之后进行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以上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统发人员的年度申报按市财政工资办的要求向市财政工资办统一申报。
  三、年度申报的程序及方法
  (一)地税机关在年度申报工作启动前,统一生成全系统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个人的《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
  (二)参保单位在年度申报前应先领取《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领取方式分为:
  1.网上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可直接上地税网站查询下载《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
  2.电子数据领取:参保单位可直接向所属的地税机关税务管理员或办税服务中心人员拷贝《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
  3.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所属的地税机关税务管理员或办税服务中心打印领取纸质《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
  (三)年度申报前应当纠错。单位发现《参保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等不符的,应先上门到办税服务中心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四)年度申报的方式。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向所属办税服务中心如实申报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上门申报建议以报盘方式,也可以纸质方式。网上申报无须提供纸质资料,年度申报“对帐单”的获取方式有:网上下载(限电子申报用户)、拷盘。
  (五)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将该新增人员的“上年度平均工资”填写在《厦门社保参保人员增加情况申报表ZJ02》的备注栏上,并注明年度申报工资;对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
  (六)在2004年6月25日前发现年度申报错误的可以重新申报。
  四、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
  (一)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585元。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951元),超过300%的按300%(475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以200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申报(详见附件:《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四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二)参保单位申报工资缴费基数的口径:企业单位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9第1号)的口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申报具体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发放的月养老金标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三)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的规定,从2004年7月起,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承办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业务,地税部门也不受理企业年金、个人储蓄保险的申报缴交业务。
  五、关于独立参保个人年度申报
  (一)独立参保个人年度申报采取“变更申报,不变不报”的原则。具体为:独立个人不变更缴费档次的,不必再上门申报,地税部门将沿用上年的缴费档次、参保险种,依据新的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该参保个人的缴费金额。参保个人如要求变更缴费档次,才需到所属办税服务中心进行年度申报。
  (二)要求变更缴费档次的参保个人,应持户口簿或身份证、《独立个人年度申报表》(在地税各区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或地税网站下载)分别到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年度申报。《独立个人年度申报表》中的本次参保时间(系统)统一填写2004年7月。
  (三)根据社保费征缴改革的要求,进行年度申报的独立个人和新参保的独立个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选择相同档次。
  六、关于退休人员的年度申报
  (一)各参保单位填写《参保单位2004年度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可网上下载),报送给地税部门办税服务中心,由地税部门将纸质资料传递给劳动社保部门。
  (二)纳入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应以省级社保机构发放退休人员2003年全年退休金总额进行申报;机关事业单位以2003年发放的退休金(不含综合津贴)总额进行申报;纳入市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可不必申报。
  (三)未申报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金)按原退休金标准保持不变。社保机构将在2004年7月后对用人单位的养老金(退休金)申报进行分期稽核,对多报养老金(退休金)的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七、年度申报的办理部门
  (一)全市(除思明区)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所属参保单位年度申报业务;其中思明区地税局所辖企业单位,应到所属管征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室办理年度申报,思明区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只受理独立个人年度申报。
  (二)独立个人可自由选择全市地税各区级办税服务中心办理年度申报。
  
  附件: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四年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二○○四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劳社[2004]109号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市政府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现将2004缴费年度(2004年7月?2005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算依据
  1、2003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85元。其60%为951元,300%为4755元。
  2、2004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控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3)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按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计缴。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
  (4)城镇灵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选择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或选择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缴8%、岛外单位缴6%,个人统一接8%缴。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企业年金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的规定内容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从2004年7月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办企业年金业务。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
  (2)城镇个体工商户按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由本人全部缴纳。
  (3)城镇灵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为缴费基数,接10%由本人全部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
  (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计缴。其中单位缴4%,个人缴2%??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按岛内最低工资的2%,由单位全额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见附件),由单位全额缴纳。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计缴。
  (五)企业生育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0.8%,由单位全额缴纳。
  三、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
  2、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接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相关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费率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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