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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定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4]7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31
实施时间: 2004-6-1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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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定率存在应纳税营业额定额偏低、税收征收率偏高的问题。为如实反映该行业的经营情况和营利水平,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经调查测算,决定在维持总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对我市的出租车的定额定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出租车应纳税营业额的定额,由每辆每月9,500元调整为每辆每月12,5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则由原来的6.5%调整为4.83%(其中营业税3%、附加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余为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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