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医疗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劳社[2003]2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9
实施时间: 2003-1-29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2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不含参加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起,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在我市的成建制单位,暂不在我市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待人事行政关系或劳动关系转入我市后,社会保险机构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手续。
  二、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中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取得本市城镇户口,但其人事行政关系未调入本市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上述人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后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三、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的用人单位中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已取得本市城镇户口,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转入我市社会保险机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若参保人员1998年7月1日前在我市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上述人员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的,须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一次性补足。补缴后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等九部门关于 浙医保联发[202 2025/4/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 辽政办发[2011] 2011/4/9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 沈劳社发[2007] 2007/10/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江苏省医疗保险“千 苏医管函2012]7 2012/3/2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吉林 吉政办发[2002] 2003/1/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 深府[2006]213号 2006/9/15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青劳社[2007]64 2007/6/1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 浙医保办联发[2 2022/1/24
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 甬劳社医[2009] 2009/5/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 大政发[2007]91 200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