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关于公布我省第一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财法[2007]5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9
实施时间: 2007-1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40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赣财法[2007]44号)相关规定,现对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知如下:
  经审核,批准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江西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江西省光彩扶贫基金会)和江西省慈善总会为我省第一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单位。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四家非营利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款票据(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四家单位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从事公益救济性活动。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组织对以上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税[2007]6号文件规定的,应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报省级财税部门取消已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 浙财税政[2014] 2014/12/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吉林省国家紧急救援救助中 吉地税发[2008] 2008/10/1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2004年度上交 苏国税函[2005] 2005/2/18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 闽财税[2017]45 2017/11/2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 内财公告[2024] 2024/8/1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 甘国税发[2008] 2008/12/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 桂地税发[2008] 2008/5/27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3]19 2023/12/11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京财税[2023]14 2023/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 京国税函[2002] 200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