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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发文时间: 2007-11-2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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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部门、罚没款代收银行:
  现将《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江西省省直行政执法部门罚没款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政法部门罚没收入收缴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关于对全省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监控”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07]82号),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做好政法部门罚没收入银行代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库[2007]2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直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 江西省省级罚款收缴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16号)的规定,由江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委托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办理代收业务(银行标志代码分别为1、2、3、4、5)。代收罚款网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代理网点相同。
  第五条 罚款收缴实行编码管理。包括执收单位代码和罚没收入项目编码,其中:执收单位代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代码相同。执收单位代码和罚没收入项目编码详见附件一。
  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方便当事人缴款,除按规定可现场收缴的罚款外,凡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交的罚款,均以经收款银行盖章后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二),到执法单位换取第五联作罚款收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现金缴款的不填此联);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三联:银行盖章后交财政作记帐凭证;第四联:银行收款盖章后,由缴款人转执收单位作记帐联并换取收据联;第五联:收据联(兼作缴款人缴款凭证);第六联:执收单位的存根。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既是财政罚款收据,也是本省各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是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
  第二章 现场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由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收据联交缴款人,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回所在地后两天内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至四联拿到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上缴省财政专户。
  当场收缴的执罚单位,需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 省直执罚单位罚款收缴的处理
  第八条 省直执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开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当事人及时将罚款缴到省财政厅指定的账户,各执罚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况,以方便当事人缴款。各执罚单位开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应完整填写执罚单位代码和罚没收入项目编码和罚款金额;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右上角填写处罚决定书字号,根据缴款人不同的缴款方式,当事人可使用现金或转帐等方式缴交罚款。
  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按照就近缴款原则,缴款人持第二至四联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任意一个营业网点缴款。
  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缴款人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持第一至四联到缴 受理银行收到缴款人提交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四联,应当认真审查:大小写金额、上下联是否一致;票据联数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印章;缴款人、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现金缴付的,不填写缴款人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审查无误,并确定缴款人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将加盖银行章戳后的第四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确认款项已入省财政专户后,需在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 省直执罚单位在南昌市区外进行行政处罚时,罚款收缴手续比照第八条。但各经办行将资金上划财政专户开户行时,由于无法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只能采用电汇等电子方式上划,致使无法将第一至四联交换至财政专户开户行,所以在上划凭证摘要栏必须注明执罚单位部门代码和项目编码,以便于主办行进行资金归集对账,同时第一至四联经办行留存备查。
  省财政专户的开户行在收到异地汇款后次日书面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收到银行书面通知后,应于当日填制“非税收入异地缴款补充报单”(见附件三)交省财政专户开户行,开户行在“非税收入异地缴款补充报单”第一联和第二联上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分别退执收单位作付款人已缴款凭证和省财政厅作记帐凭证附件。
  第十条 对账和报表
  各财政专户开户行于月终后3日内(节假日顺追,下同)打印本月 “代收××单位省级罚没收入对账表”一式二份,分送执罚单位核对。执罚单位根据当事人送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做好统计工作,并据此做好每月对账工作。执罚单位核对无误后,2日内将加盖公章和核对意见的对账清单一份退财政专户开户行。财政专户开户行依据核对无误的“代收××单位省级罚没收入对账表”汇总“省级罚没收入汇总表”(分执罚单位),在2日内一式二份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和非税处各一份)。
  第四章 资金上划和归集
  第十一条 南昌市辖区内或市区以外各代收网点代收的省直执罚单位罚款应于当天直接划入省财政专户开户行,财政专户归集的省级罚没收入,自取得收入之日起十天内填开“一般缴款书”统一缴交省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省级各执罚单位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省级各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罚没票据管理暂行规定》(赣财预〔2001〕第52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行以票管收的通知》(赣财非税[2005]3号)的规定,建立、健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购、使用、结存、缴销等制度。
  第十三条 各银行代收网点和相关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做好省级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工作,不得拒办,并应及时办理款项划转。
  第十四条 各罚款代收网点只办理罚款的代收和将款项上划省财政指定账户,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如需退回给单位(个人)时,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核,由省财政厅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国库给予退付,代收网点不得在罚款收入中自行冲减。
  第十五条 省级执罚单位和各代收银行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对罚款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处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相关附件:
《执收单位代码和罚没收入项目编码表》.xls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样式.xls    
《非税收入异地缴款补充报单》样式.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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