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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3]4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4
实施时间: 2003-4-1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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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对我市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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