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出]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2]7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29
实施时间: 2002-8-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454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个人出差(含境内外)报销出差费用并领取出差补贴或采取包干方式报销出差费用,其个人所得税政策难以准确把握,执行中存在较大阻力。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bfxiaow   2011年9月8日
OK
相关法规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川财行[2007]22 2007/9/6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京财党政群[201 2014/1/26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长财行[2008]52 2008/6/1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琼财行[2014]49 2014/4/25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 甬财政发[2014] 2014/4/2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沪财行[2014]9号 2014/3/1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 宁财[行]发]201 2014/1/26
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 2016/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 浙财行[2014]55 2014/7/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