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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3]3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4
实施时间: 2003-4-4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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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下发以来,各基层局对该文没有列举的娱乐项目,在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上执行不一,现对有关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狞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按“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关于保龄球、台球税率的规定已失效或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按“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2]76号)规定,财税[2001]145号文未列举的娱乐项目,即电动车、电动船、溜冰、划船、钓鱼、碰碰车、沙滩跳伞、健身俱乐部、过山车、大转轮、电动秋千、水上摩托、激流探险、海盗船、旱地雪橇、漂流等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再明确之前,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茶馆仅为顾客提供饮茶服务,未提供娱乐业应税行为的,对其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饮食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五、为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关于保龄球、台球税率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有关税率的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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