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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屠宰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3]2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25
实施时间: 2003-2-25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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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闽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按正常多征税款退库手续办理。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3]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请各征收机关认真遵照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此前未征税款(含历年欠税)不再补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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